惠普科技軟體使用授權合約
注意:本軟體的使用,必須符合下述
HP 軟體使用授權條款。若您使用本軟體,則代表您接受這些使用
授權條款。
HP 軟體使用授權條款
除非您和惠普科技另有書面合約,您對所附軟體的使用,受下述使用授權條款的約束。
使用授權的授與。惠普科技賦予使用一份此軟體複本的使用授權。「使用」表示儲存、載入、安裝、執
行或顯示該軟體。您不可修改此軟體,或解除本軟體的任何使用授權或控制功能。如果本軟體的使用授
權是以「並發使用」為基礎,則同時使用本軟體的授權使用者,不可超過使用授權所允許的最多人數。
擁有權。此軟體的擁有權和版權由惠普科技或其協力廠商所擁有。您的使用授權不構成您對本軟體的任
何擁有權或所有權,也不構成軟體中任何權益的交易契約。當使用者違反任何使用授權的條款時,惠普
科技的協力廠商有權保護其權益。
複製和改編。只有在出於存檔目的,或者在複製或改編是軟體的授權使用中重要步驟時,您才可以複製
或改編軟體。在複製或改編時必須複製原始軟體中的所有版權資訊。不得將該軟體複製到任何公用網路
上。
禁止分解或解密。直到您獲取了
HP 的事先書面許可,您才能分解軟體或將其反向編譯。在某些管轄
區,有限的分解或反向編譯可能毋需
HP 的同意。當 HP 要求時,使用者必須向提供 HP 所有關於分解
及反向編譯的合理詳細資訊。除非解密是使用本軟體必需的步驟,否則不得對本軟體解密。
轉讓。當您轉讓本軟體給他人時,您的使用授權會自動終結。在轉讓時,您必須將本軟體,以及所有複
本和相關文件移交給受讓者。作為轉讓條件之一,受讓者必須接受這些使用授權條款。
終止。當使用者違反使用授權的任何條款時,
HP 可通知使用者終止此使用授權。當 HP 決定終止您的
使用授權時,您必須立刻將本軟體(包含所有複本、改編以及任何形式的合併)銷毀。
出口限制。您不可在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或規章的情形下,出口或轉出口本軟體或其複本或改編。
美國政府有限權益。本軟體及其所有隨附文件,係完全用私人經費開發。依據
DFARS 252.227-7013
(
1988 年 10 月)、DFARS 252.211-7015(1991 年 5 月)以及 DFARS 252.227-7014(1995 年 6 月)
中的定義,本軟體是作為「商用電腦軟體」交付和授權的;依據
FAR 2.101(a)(1987 年 6 月)中的定
義則為「商用物品」;依據
FAR 52.227-19(1987 年 6 月)(或任何適用的相關機構規章或合約條
款)中的定義則為「限制性電腦軟體」。您對此軟體及所有隨附文件的權利,僅限於上述所適用的涉及
該產品的
FAR 或 DFAR 條款或 HP 標準軟體合約。
ZHTW
惠普科技軟體使用授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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